第五师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师环罚字〔2020) 05号
双河市五元养殖专业合作社:
统_社会信用代码:93659007313322107N
地址:第五师八十九团2连
第五师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建设的89团13连双河市五元养殖合作社年出栏3万头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一标段)施工工地进行现场调查,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第五师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第五师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师环罚告字〔2020) 05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提出异议。
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上述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即罚款十二万二千五百兀整。
限你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名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财政局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河市兵团支行营业室收款账号:30743101040000356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澳门金沙真实网站,第五师双河市人民政府或兵团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第五师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师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