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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水号 | 20210322001 | ||
标 题 | 申诉本地博乐垦区人民法院不作为,执行力不够,无法拿回我的血汗钱 | ||
姓 名 | 张** | ||
固定电话 | 1500909**** | ||
地 址 | 博乐市86团团部幸福花园 | ||
邮 箱 | 362737565@qq.com | ||
身份证号 | 41102419********** | ||
发件IP | 36.105.193.* | ||
写信时间 | 2021年03月22日 | ||
信件内容 | 本人是新疆博乐市86团7连的农民,申诉本地法院不作为,执行力不够,无法拿回我的血汗钱。2015年2月,被告人程彦青找到我,说他弟弟程冠明做工程需要30万元钱周转,考虑到都是几十年的邻居关系,我把我所有的积蓄(包括给儿子结婚买房的钱)基本都借给了其弟程冠明,约定当年工程款到位后,立即还我,可是实到今日,程冠明、程彦青以没有钱为理由,拒绝归还。我于2018年提出上诉,法院根据相关证据于2018年5月4日判决被告人程冠明、程彦青支付我借款30万、利息21.6万,合计51.6万。至今未能强制执行。现提供以下信息,希望上级依法依规进行督导,对程冠明、程彦青进行强制执行: 1.对于被告人程冠明、程彦青至今已7年未归还借款及利息,申请将程冠明、程彦青列入老赖“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依规对失信人员子女进行限制; 2.被告人程彦青及其现任丈夫名下两套房产,申请对房产进行拍卖抵账; 3.被告人程冠明名下有两处房产,程冠明有两个孩子,儿子在浙江,女儿在84团,申请将该房产进行拍卖抵账; 4.被告人程冠明于2018年出事故,我多方打听到保险公司赔付给程冠明100多万,申请扣除必要费用进行抵账; 5.前期判决对执行人每月工资收入进行赔付,但赔付时间过长(每年工资大概五六千元,赔付时长达90多年),目前答复说因为法院漏报工资赔付,工资已经冻结,更无法领取; 6.在近7年时间内,法院未及时将被告人程冠明、程彦青进行多举措的进行执行应归还欠款,致使我至今遭受很大损失,我的儿子至今未婚嫁,助长老赖的气势,老赖的违法成本低,请问公理何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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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博乐垦区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0501执408号申请人张长有与被执行人程冠明、程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承办人张振乐(已退休)。案件执行标的为520480元;执行费7605元;合计528085元。 二、案件执行情况: 该案件于2018年8月1日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程冠明名下的银行、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于2018年8月16日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程彦青系八十六团退休职工有退休工资收入,本院依法进行扣留,每年提取后支付申请人。本案终结执行。 在后续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程冠明在2017年11月12日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执行人陈冠明构成壹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程冠明在博乐市人民法院有伤残赔付金,经我院与博乐市人民法院沟通,确实有伤残赔付金,因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伤残赔付金无法进行扣留及提取,而且这次交通事故给被执行人程冠明造成壹级伤残,属于完全护理依赖人员。后期有大量的康复及药物治疗需要高额的费用。 后执行被执行人程彦青时(系程冠明姐姐为担保人)查询到程彦青在八十六团有房产一套,本院依法查封后告知程彦青该查封房产法院将依法进行拍卖,经查该房无房产证并系该团廉租房,不具备拍卖条件。执行局多次约双方当事人就该房产进行以物抵债协商,双方一直就房产价格问题及评估费用未达成一致。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被执行人程彦青的房产,协调双方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 2、被执行人程冠明的伤残赔付款到位后,督促履行部分案件款。
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2021年4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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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21年04月07日 |